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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条件
食品接触级塑料

法律框架条件

欧盟适用法律及法规

在工业加工中,食品难免会接触到不同材质的机器零部件。运输容器、滑槽、螺旋输送机、刮板或灌装设备的零部件通常由塑料制成。包装材料可采用纸张、玻璃、铝、复合材料,但大多以塑料为主。在欧盟和美国,企业在加工材料及制品时必须遵守有关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各项法律规定。

框架性法规 1935/2004/EC

欧盟框架性法规 1935/2004/EC 是居于首要地位的主导性欧盟法律: 根据其第 3 条规定,拟与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材料及制品都必须具备充分的惰性。因此应务必确保从材料转移至食品的成分含量符合以下条件:

 

  • 不会危害人体健康
  • 不会导致食品成分产生不可接受的变化
  • 不会改变食品的感官特性,例如气味、味道、外观和颜色
+
有关食品接触塑料的欧盟法规: 框架性法规 1935/2004/EC、第 2023/2006/EC 号法规和第 10/2011/EU 号法规

第 2023/2006/EC 号法规

这项法规基于框架性法规 1935/2004/EC,主要涉及《良好生产规范》(GMP)。生产食品接触级材料的企业应以《良好生产规范》作为指导方针,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以及文档管理。

 

第 10/2011/EU 号法规

为践行框架性法规 1935/2004/EC 的要求,企业还须遵守与材料相关的其他法规(即单项措施)。食品接触级塑料领域的示例举措是自 2011 年 5 月起生效的第 10/2011/EU 号法规,通常也称为《塑料实施细则》(PIM),其中包括最新的修订内容。

 

第 10/2011/EU 号法规内容

在生产塑料时,只允许采用第 10/2011/EU 号条例“欧盟物质清单”中列出的物料。这是一份正面清单,最初列有 885 种物质,具体内容会定期调整。它由以下部分组成:

  • 溶剂除外的助剂
  • 单体和其他原材料
  • 染料除外的添加剂

测定从材料迁移到食品中的非挥发性物质总量,无论是何种化学性质。此值(10 mg/dm² 接触面或 60 mg/kg 食品)用于确保食品的化学成分不发生不可接受的变化。该全球迁移量同样适用于所有塑料。

 

不允许超过从材料迁移到食品中的特定物质最大允许量。这些数值旨在确保人体健康免受威胁。塑料可能不含或者含有一种或多种需要检验的物质。

 

明确规定了食品接触型材料的合规性声明所需标注信息, 主要包括有关食品类型、接触温度和接触时间的明确信息。这些标注信息基于利用各种食品模拟剂进行的迁移试验。该条例区分了五种不同的食品类型(干性、含水、含酸、含脂肪、含酒精),这些食品类型通过模拟剂进行检测。此外,接触时间和温度方面也有很多选择。因此,迁移试验既繁琐又复杂。

 

美国适用法律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 是美国药品与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机构。

药品与食品添加剂的所有相关规定均在《美国联邦法规》(CFR) 的第 21 篇中列明。与欧盟不同,具体要求因材料而异。通常认为,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可转移至食品。因此,塑料、色素和其他接触材料被称为“间接食品添加剂”。

第 21 篇分为不同的章节。有关塑料的规定参见“第 177 节——间接食品添加剂: 聚合物”。采用四位代码来标示塑料类型: 例如:1520 代表聚烯烃,1500 代表聚酰胺。

聚酰胺相关条款参见“CFR 第 21 篇第 177 节第 1500 条”。有关色素 e 的规定可参阅“CFR 第 21 篇第 178.3297 节”(聚合物着色剂)。上述条款中规定了有关食品接触级塑料的相应要求,其中包括成分及提取限值等附加要求。此外,列入《公认安全使用物质清单》(GRAS) 的物质可随时用作食品接触级材料的添加剂。

 

日本与中国适用法律

Röchling 使⽤的各种原材料也符合下列法律要求:

  • 日本: 食品卫生法: 关于器具、容器和包装的合成树脂材料及添加剂正面清单
  • 中国: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GB 9685、GB4806.1、GB4806.6、GB4806.7

如有需要,欢迎索取详细资料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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